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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0年10月19日星期二

網上起底要負刑責

網上起底要負刑責
2010年10月19日
【本報訊】現時網民在互聯網將事主「起底」,公開個人資料,受害人只能透過民事追討賠償,但政府建議修例,日後若證實網上起底對事主構成「惡意用途」,即使是無法量化的「感情傷害」,涉事的網民也要面臨刑責,最高罰款 100萬及監禁五年。
政府建議《私隱條例》各項修訂中,其中一項「辣招」,是日後若有人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,取得事主的個人資料及公開披露,從中取利或作惡意用途,即屬刑事罪行,最高罰款 100萬及監禁五年。

林瑞麟:轉載沒問題
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林瑞麟解釋,有關行為若造成「惡意用途」,即使有關人士沒有因此獲利,也一樣要負上刑責。
近年流行網上「起底」,不少市民的照片、個人資料被人放上網公開,若日後通過有關修訂,起底便可能犯法。政府消息人士解釋,如果有關個人資料是當事人早已放在互聯網,例如其 facebook或網誌,即早已供人瀏覽,其他網民只是轉載,便沒有問題。不過,若網民是從其他途徑取事主的個人資料,而未獲事主同意便放上網公開,有關行為便觸犯新修訂的個人私隱條例。
香港互聯網協會主席莫乃光認為,該修訂建議的規管範圍太廣泛,擔心會在互聯網造成寒蟬效應,「有時我喺網上貼一個 post鬧某君,跟住好多人回應講佢點衰,咁係咪要入晒我數?大家以後就連係網上都唔敢暢所欲言」
http://hk.apple.nextmedia.com/template/apple/art_main.php?iss_id=20101019&sec_id=4104&subsec_id=12731&art_id=14568380

擅轉客資料網上起底擬列刑事 無牙老虎急提修例
(明報)2010年10月19日 星期二 05:10
【明報專訊】針對八達通轉售客戶資料圖利,私隱公署調查後卻如無牙老虎的荒謬情况,政府昨日急急提出修例以「三招補鑊」,包括訂明資料使用者日後未經授權而出售或轉移客戶資料予第三者,會面臨刑事檢控。另一邊廂,針對近年網民透過「人肉搜尋」,把個別人的資料在網上公開的行為,政府建議同樣列為刑事化。

政府昨日就《個人資料(私隱)條例》提出多項修訂建議,包括在未經客戶同意下轉移個人資料,可判監3年及罰款50萬元;若客戶表明不同意亦出售資料圖利,罰款會更重,可判監5年及罰款100萬元。另外,建議亦加強私隱專員公署 權力,可向受屈人士提供法律援助,追討賠償。

須容許市民拒供資料作直銷
政府亦建議,資料使用者在收集個人資料時,要向當事人說明資料會用作直銷活動、可以轉移予哪些人、哪類資料會被轉移等,資料管理者更要容許當事人選擇「不同意」(Opt-out)將個人資料作直銷。不過,公民黨 余若薇 認為政府應以「opt-in」(即由客戶主動同意提供資料)供市民選擇:「我有興趣,我便會剔那個格仔,說我想要。」

余若薇倡「opt-in」 主動同意
另一邊廂,政府的諮詢建議同時針對近年網上出現的「人肉搜尋」行動,即網民透過蒐集資料,把他人資料公諸於世。政府建議,若有人在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取得的個人資料,以從中取利或作惡意用途,將會列為刑事罪行,當中惡意用途定義為「意圖導致他人蒙受損失,包括對感情的傷害」。

惡意用途包括「感情傷害」
曾遭「網上起底」的受害者表示,非常歡迎當局將此行為刑事化,認為可保障個人資料。他指出,雖然受害人現時可透過民事索償,但小市民沒有財力打官司,令公義不能伸張,而政府建議的罰則具阻嚇,相信可防止愈見嚴重的「網上起底」欺凌行為。

他又以過來人的經驗大嘆,自從遭人「起底」後,社交和心理健康受極大影響,「試過一年後,我在街上仍然被人認出,甚至影響與同事的關係」。

不過,「網上起底」是否一定犯法?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副局長黃靜文補充,日後界定惡意披露他人資料罪行時,會參考英國 做法,引入合理的抗辯,避免令一些輕微的侵犯私隱惡作劇也變成刑事。政府會就建議諮詢兩個多月,計劃於本立法年度提交立法會 審議。

未獲調查檢控權 私隱專員失望
對於政府未有授予私隱專員刑事調查及檢控權力,處罰嚴重違反保障資料的機構,私隱專員蔣任宏表示失望,並希望政府考慮設立拒收直接促銷電話中央登記冊。

明報記者
http://hk.news.yahoo.com/article/101018/4/ksay.html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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